邵政办发〔2014〕101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邵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及《邵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邵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五条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六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有些重度残疾人因各种原因不申请享受补贴的,应尊重其个人意愿。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存折号码(本人粮食直补存折或本人所在乡镇信用社开具的存折),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核。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和申请补贴汇总表报县残联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书面通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县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对象管理
第十条 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5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则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2014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本县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二条县残联每年5月底前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年审)。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场管委)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县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库管理,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残联。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按有关规定,除省财政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省最低标准平均补助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规定)之外,其余部分由县公共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省补贴资金和县补贴资金均采取“预拨十结算”的方式下达。
第十七条 县残联每季度填报《湖南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个季度的首月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负责制。
第十九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对户口迁移、康复脱残或死亡的残疾人情况进行核实,按照程序及时注销。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完善发证机制。县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的人员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电视台、报纸、县残联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于2015年1月底前将首批申报人员的重度残疾人补贴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