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18 来源: 【字体:

邵政办发〔2014〕122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月18

邵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级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原则。

  第五条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规划、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纳入交通规划,与交通规划共同编制、会审与修订。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交通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在正式移交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同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工作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投资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改造费用纳入财政年度综合预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移动或者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完成施工后应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妨碍安全视距;

  (二)设置并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交通隔离设施;

  (五)在道路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影响交通安全;

  (六)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他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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