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7-00001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邵政通字〔2017〕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8日起在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东至开元大道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点;南至大岭社区炎山岭上坡处;
北至石湾社区造纸厂出口;西至黄豆园交叉路口;西南至塘千路斗篷岭路口;东北至S317主线和县城连接线红绿灯处。
三、县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边缘统一设置警示标志。
四、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庆典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根据危险等级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实施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的,由公安、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