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7-01001
邵政办发〔2017〕7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政西开〔2016〕39号)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6〕2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扶贫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等。
国家专项建设扶贫基金和长期政策性扶贫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第三条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遵守《公司法》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所有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和运行,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经费和受托管理的其他业务资金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可另行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满足政府管理的需要。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来源,实行分类独立核算,并建立资金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合规使用。
第五条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应当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国开行、农发行的监管,接受县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督促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和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七条我县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资本金由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专项建设扶贫基金构成,经省扶贫公司通过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注入。
县级融资平台公司自收到项目资本金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第八条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承接省扶贫公司分期分批下拨给我县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应与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精准管控、公开评议、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其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和配套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贫困人口后续产业等其他相关设施建设。分散安置户住宅基地相关费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在充分保障易地搬迁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等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项目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的运行、审批及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1)中标的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签署监理意见,落实项目监理制。(2)按要求填写《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3)县扶贫公司派驻的项目现场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落实项目责任制。(4)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5)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6) 经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县扶贫办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发改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审批后,最后报指挥长审批。(7)将审批手续齐全,内容完整的资金支付材料提交各政策性银行申请付款。
2、专项扶贫资金的报帐程序
(1)统筹统建的,属首次报帐的,必须提供以下详细资料:①属工程类的,必须提供财政投资评审书,招标通知书和相关合同,属货物类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出具政府采购相关清单。②必须提供监理公司监理结果报告书和工程进度清单。③工程完工后必须出具审计报告书。④必须提供发票和相关有效凭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银行账户。(2)统规自建和分散自建的,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向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保障所有资金通过财政系统的“一卡通”直接支付到农户。(3)属购房安置的购房补助凭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及房产部门的证明或房产登记证报账,补助款直接支付到房产商(或者卖房单位、个人)。(4)扶贫公司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档案法整理归集相关档案资料。
3、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从预算中安排,单独设账核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第四章资金偿还
第十四条地方政策债券资金自发行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自发放到省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日起计息、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本息由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承担。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l0%的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承担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本息偿还责任。县人民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
县财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的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确保还款来源稳定。
第十六条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并通过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扶贫基金本息。
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和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均应在项目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划入省扶贫公司银行指定的还款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和组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偿还工作,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的催收、跟踪责任。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城建投公司及省扶贫公司如实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和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自觉接受省级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应取得良好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国开行,农发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及相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管理、监督与考核。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渎职、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