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3-15 来源: 【字体:

SYDR-2017-01005

邵政办发〔2017〕20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部门:

    《邵阳县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邵阳县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确保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按照一定比例向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交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实行专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辖区内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第八条 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对其近三年未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认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的(三年内须有施工项目),发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可免交当年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或者因不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群体事件发生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帐户补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责任单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其按时补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返还60%(需施工企业提供完整的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劳动报酬支付花名册及支付凭证、用工登记台账、劳动合同等资料),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窗口核定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金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通知到民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三)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交存信息书面通知开设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开具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证明,并将交存情况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

   (二)对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责令改正指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并将情况书面告知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使用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

   (四)工程建设项目交存的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按比例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保证金收取的程序规定补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或严重侵犯务工人员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存通知补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补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该单位评为当年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可以向负责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部分返还或返还剩余部分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申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公示期满,未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会签后,按现定部分返还或返还剩余部分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六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建立台账,做好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日常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辖区内单位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专项帐户收支管理情况。同时,应将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每年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设立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支付的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金)等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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