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9-28 来源: 【字体:

SYDR-2018-01011

邵政办发〔2018〕98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月28

邵阳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有效监督,实施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联动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邵阳市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邵阳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污染物(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船舶污染物五环联单制度:包括资质管理环、年度转移计划管理环、接收作业监管环、联单流转环、联动管理环。主要是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动起来,通过五大闭环监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船舶以及污染物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保护水体环境。

  联单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字确认的纸质凭证。闭环指的是船舶污染物从产生、接收、转运、处置整个过程实施多家单位联合监管。

  第三条船舶应配置多个垃圾桶,分类装载船舶污染物。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水路运输、砂石企业,应将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倒入设置在码头附近的垃圾停放点内; 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应随船妥善贮放,再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转运,船方全力配合。

  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由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残油、含油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置,由县环保部门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部门(单位)相互配合,联合监督。

  船舶或企业每次向收集转运单位移交船舶油类污染物时,应在联单栏上填写污染物名称、数量、重量等,双方核实后在联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收集转运单位自留存档,第二联交船方。收集满一车后,转运单位将油污染物安全运送至处置地点。处置单位接到联单核对无误后,双方在联单第一联上、第三联上交接签字盖章,同时转运单位把联单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转交给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对收集的船舶油类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时,应向环保、交通部门申请报告,处置完毕后在联单第四联、第五联签字盖章,交环保、交通部门保留存档。环保、交通部门接到联单核查属实,在第三联单上签字盖章。第三联由处置单位自留存档。

  联单一式五联,颜色分别为白色、红色、黄色、蓝色和绿色,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环保、水利、畜牧、城管、涉水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船舶污染物联单监管领导小组。船舶污染物联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运输船舶防污的管理,开展运输船舶防污专项整治行动;负责调查处理运输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联合环保、水利、畜牧、城管、涉水乡镇等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海事部门具体负责县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渡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加强船舶防污监督检查,督促船主在船舶上配备垃圾桶、油污桶;负责水上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储备一定数量的吸油粘、围油栏等防船舶水污染设施。

  水路运输、砂石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防污工作的日常管理,落实船舶垃圾分类存放,严禁船舶违法排放;负责本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现场管理;负责本单位船舶联单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县水利部门负责挖砂船舶防污的管理,加强船舶防污监督检查,督促船主在船舶上配备垃圾桶、油污桶;组织开展挖砂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配合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畜牧部门负责加强渔业船舶防污的管理,组织开展渔业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配合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县畜牧渔政部门具体负责县水域内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加强船舶防污监督检查;督促船主在船舶上配备垃圾桶,落实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船舶残油、油污水污染物实行联单管理,确定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置工作;负责对船舶油类污染物的转移处理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对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中涉及危险废物的转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油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加快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配合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督导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将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纳入城乡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负责对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置环节进行综合监管,对船舶垃圾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区船舶生活垃圾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的管理;配合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县城管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城区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在渡口、客运码头、砂石码头附近设置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停放点,确定专职人员按时收集转运;对城区船舶生活垃圾污染物的转运、处置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船舶生活垃圾污染物转移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防污工作的日常管理;落实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体系,在渡口、客运码头、砂石码头附近合理设置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停放点,确定专职人员按时收集,转运到规定的处置地点;加强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的现场管理。

  负责本辖区非运输船舶防污的管理,组织开展船舶防污专项治理行动;组织涉水行政村积极开展非运输船舶防污工作,督促船主在船舶上配备垃圾桶,落实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船舶防污管理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依法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联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执法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各司其职。

  第十四条 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向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申请,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接到举报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重大隐患的,由联合监管领导小组指派负有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并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时,如发现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及时与联合监管小组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在接到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联合执法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原则,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环保、水利、畜牧、城管、涉水乡镇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联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联合涉水乡镇、环保、水利、畜牧、城管等部门,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建立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督查考评问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和处理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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