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来源:邵阳县 【字体:

SYDR-2020-01001

邵政办发〔2020〕4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6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渡难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  确保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第二条  保障续贷服务。对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展期一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第三条  降低贷款成本。企业贷款利率按当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减100个基点执行。(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第四条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迅速启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将省财政厅下拨的500万元及由县工业集中区、县财政局分别注资500万元,在县农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开设专户,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搭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集中区、县金融服务中心)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医保、人社等部门要对复工复产的企业建立“快速通道”,凡是能“网上办”的一律网上办理,确不能“网上办”的必须落实“马上协调、现在就办”和“最多跑一次”办结制,并预约线下办理。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相关费用缴纳、手续办理超出规定时限的,依法放宽办理时限。对涉及应对疫情的相关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及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类项目采取“承诺制”,先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后补办环评、可研评审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发改、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生态环境局)

第六条  简化办税流程。税务部门要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性领用3个月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一次性领用2个月的发票用量,对疫情期间不便前来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第七条  开辟物流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畅通物流、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业企业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等物资进出畅通。生猪、大米调运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在目前邵阳海关未开关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口岸海关部门,帮助进出口货物在口岸快速通关。(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交警队、县高速交警队、县商务局)

第八条  强化民生物资保障。重点做好粮食(大米)、食用油和猪肉、蔬菜等重要“菜篮子”商品的保供稳价。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物流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疫情期间,农贸市场摊位费、卫生费一律免收,由县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给原收费单位。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乡镇场)

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第九条  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租用园区自有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一季度免收租金。同时鼓励民营业主为承租户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乡镇场)

第十条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粮食加工、饲料生产等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由此造成的经费缺口由县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延期报税和减免税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当月24日报税,仍有困难的可再适当延期。对参加疫情防治的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延缓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第十二条  强化水、电、油、气等要素保障。保障自来水、电力、油料、燃气等基本生产要素的正常供应,不得断供。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存在困难的企业,在作出承诺后,可按时间节点缓交或分期分批缴纳费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县燃气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四、精准实施帮扶服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第十三条  加大复工复产帮扶力度。县直帮扶责任单位要对重点企业派出帮扶工作组“一对一”蹲点帮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困难,保障企业有序正常经营。尽快组织规模工业企业申报2019年度技改、纳税、贴息、参展等奖励,并及时拨付到位。县自来水公司以成本价对县内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消毒液,由企业自行预定、购买。(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工业集中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来水公司)

第十四条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期限,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12个月的期限调整为疫情解除后12个月。疫情期间暂停各类集中线下培训活动,条件成熟企业开展线上技能培训的,可按政策享受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按政策给予社保补贴,同时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落实扶贫车间以工代训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第十六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园区企业推行养老保险过渡试点,即养老保险费率从12%起步逐步过渡至16%。对疫情期间确有困难、未按时缴费的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缴费,不加收疫情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延迟征收滞纳金,缴费通知单据有效期不变,登账期暂延长两个月;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交期满后,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缓交的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协助企业招工。开展“春风送真情、就业暖民心”线上招聘活动,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招聘服务。主动与企业对接,开展“一企一策,主动上门”招聘服务活动;疫情解除后,由县人社局安排专项经费,及时组织开展免费现场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低缴缓缴住房公积金。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执行低缴缓缴政策。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支持,已申请贷款的,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正常还贷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能及时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的,酌情延长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县数据局 |联系方式:0739-6821117(县政府办) 0739-6834107(县数据局)
网民监督举报电话:0739-6560308(县委网信办) 版权所有:邵阳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3007878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30028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