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20-00011
邵政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建设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
(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资金。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
(六)县域各乡镇场、县工业集中区以财政投资、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方向主要为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资金来源、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工程建设招标方式;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施工图审查、预算、财评;
(六)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法招标采购;
(七)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九)竣工验收、备案;
(十)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一)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中长期投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投资项目的审批、项目建设资金计划下达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综合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程管理。
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对县管辖范围内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列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录、且使用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同)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县纪委监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邵阳市环境局邵阳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五)严格执行“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重特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八条 成立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县工业集中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充,并进行滚动管理。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决策程序:
(一)各有关乡镇、部门于上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牵头预审筛选后通知项目主管乡镇或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环境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审核评估后,根据县财力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项目安排时可适当增加一些预备项目,以便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修建,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相关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并实行专家评审和公众听证制度。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县财政局追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前期和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投资额度和项目性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投资概算审查等审批手续,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一)项目立项投资额度原则上应与项目计划明确的估算投资额相一致,如有出入,需在立项报告中说明原因。
(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需进行立项审批(审核),项目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项目立项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批。其中,项目总投资在 1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县财政局核准,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000 万元(含)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四)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同类项目,业主单位可统一进行立项报批、可研审批及概算审查。
(五)简化审批环节。取消部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县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 1000 万元(不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为依据,编制勘察、初步设计文件,并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超过审定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不含)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根据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当报县财政审核,县财政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工程预算,确定招标控制价;
工程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发起招标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或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方案报送相应行政监管部门,招标方案应明确工程基本情况、本次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实行集中交易。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限额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市级或市级以上交易平台交易,鼓励限额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县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设县招标招投标服务中心)。
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含招标代理活动),受理办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征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在邵阳县工作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在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以纸质档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的形式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发生投诉举报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核查,对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在招标文件发布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行式告诉招标人,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标后稽查工作,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承包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县政府统一调控,县财政局全口径负责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应当依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县财政审批资料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的项目,由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五)项规定的项目建设资金,也必须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确需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措的,各投融资机构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举债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举债应当事先制定举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举债。
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性基本建设融资资金的筹措,业务归口县财政局管理。融资资金的筹措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的补助或借款、投融资机构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及其他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县审计局审定或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县审计局核查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经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县审计局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县审计局核查后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县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抄送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主动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统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邵阳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约定以邵阳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应该要达到审计部门审计有关规定的额度。
(二)本县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县审计局直接组织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三)本县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商请县审计局从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介库中推选合适的中介机构委托实施,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县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中介机构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结论应在审计(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审计局核查,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县审计局应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其审计(审核)质量,必要是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复核。核查项目或比例由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本县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且经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由县审计局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审计或者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时,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安排县财政局停拨项目建设资金,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
(二)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严格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项目变更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建立健全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的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因施工便利或提高工程造价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立项、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是否严格把关,工程变更是否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等。确需设计变更的,由监理单位确认,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报业主单位同意后出具签证单,签证单上必须注明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根据变更工程造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联审小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和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的审核工作。其中:
(一)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研究后,填写《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报审核小组备案。
(二)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研究后,填写《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三)单次变更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前述程序研究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
(四)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前述审批程序研究后报县长批准;
(五)单次变更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长批准;
(六)单次变更工程造价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长批准。
项目变更后,中标合同中已载明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中标合同清单的价格执行。合同中没有载明相同或相似项目的,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按“编审合一”程序组织评审,项目变更涉及的新材料和设备需进行询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委组人员组成联合小组进行市场询价,结算时按中标合同约定由审计部门审核调整。
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时间另行计算。审核小组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复杂或重大变更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县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变更部分价款。
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根据前述审批权限,经报告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先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县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覆盖。县审计局应将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本意见出台前已实施或竣工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整理提供相关资料,提请县审计局开展分阶段跟踪审计或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按照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测量、分析和评判。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的竣工财务決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社会监督。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年终考核制度。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对县直单位、乡镇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管单位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责令停工。建设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监管单位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要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向全国通报。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企业和人员并重”的监管方针,切实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政办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县工业集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报表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立项时使用)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5.工程量签证单(变更审批或备案后用)
附件1: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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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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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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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模式 |
自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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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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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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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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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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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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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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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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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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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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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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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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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续建项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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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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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建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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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年度预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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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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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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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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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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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立项时使用)
申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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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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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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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模式 |
自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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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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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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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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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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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别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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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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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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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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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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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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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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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续建项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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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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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建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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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年度预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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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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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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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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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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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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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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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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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备案号: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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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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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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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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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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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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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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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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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核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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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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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造价增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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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造价增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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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理由(可另附材料),变更目前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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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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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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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表4: 编号: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以初设批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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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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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以初设批复为准,并提供批复文件号)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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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实际或预计是否存在超投资概算情况) |
批准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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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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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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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 增加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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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 增加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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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理由(可另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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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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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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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签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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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小组意见(盖章): (另附会议纪要,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及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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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附件5:
工程量签证单(变更审批或备案后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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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签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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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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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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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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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评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