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财发〔2020〕60号
邵阳县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预算单位从财政部门拨付的所有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四、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严格按照省、市、县资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申报。申请财政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各项财政资金的申报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财政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政资金应分配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未按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二、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财政资金。 第七条 财政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财政资金结余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 财政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由用款单位说明理由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 财政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报账资金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主管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虚假项目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三、财政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财政资金是否存在“公款私存”;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 第十六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依法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邵阳县财政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