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邵阳县委办公室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0条》的通知
时间:2021-08-25 来源:邵阳县 【字体:

邵办文〔202179

中共邵阳县委办公室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0条》的通     知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县直机关(含驻县)各单位:

  《邵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0条》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县委办公室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5  

邵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0条

第一条适用范围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及入园企业,重点支持新型建材、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等优势产业。

第二条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

2.工业用地多元化供给。项目供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符合邵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且集约节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根据需求可自由选择租、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年限。

3.实行差异化供地价格。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固定资产(含厂房、配套设施和机器设备投资,不含购地价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其他行业投资强度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根据亩平均纳税贡献,工业用地供地价格具体标准分别为:

1)新型建材、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年亩平均纳税贡献(不含随税代征的非税收入,下同)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以内的、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以内的、3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项目摘牌价格,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扶持金额为超出15万元/亩以上部分、10万元/亩以上部分、5万元/亩以上部分、1万元/亩以上部分

2)其他产业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年亩平均纳税贡献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以内的,20万元30万元(不含)以内的、3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项目摘牌价格,预算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具体扶持金额为超出20万元/亩以上部分、15万元/亩以上部分、10万元/亩以上部分、5万元/亩以上部分。

上述扶持中在合同中明确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补贴方式为:超过20万元/亩的部分,项目进场动工起五个工作日内兑付,其余部分按主体基础完成正负零、项目建成投产、税收达标后三个阶段分别按25%25%50%的比例按进度分批兑付。

4.厂房建设补贴。对土地摘牌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厂房面积不含各类配套性、辅助性设施达到2万㎡、4万㎡、6万㎡的企业,分别给予20/㎡、40/㎡、60/㎡的厂房补贴。

5.规费减免。符合本措施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县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不含人防异地建设费)。

6.代建回购。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投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代建厂房要求的,可先行代建厂房。

7.装修补贴。对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需装修无尘车间的,按不超过无尘车间装修总额的60%给予补贴,万级装修不超过500/㎡;千级、百级装修不超过1000/㎡,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以财评结果为准。

8.新购设备补贴。对购入或搬迁生产性设备且在年内竣工投产的制造企业给予补贴。其中,购入或搬迁自动化设备(以第三方机构鉴定为依据)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以购置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入或搬迁先进智能化生产设备(以第三方机构鉴定为依据)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20%标准给予补贴(以购置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使用设备折旧计算。补贴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拨付到位。

9.企业搬迁费用补贴。对邵阳县以外的搬迁入园企业,按设备的实际运输费用补贴总额的50%,由企业提供搬迁、运输发票等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搬迁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0.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标准化厂房(指生产车间、仓储用房)的工业制造企业,前三年年税收分别达到100/㎡、200/㎡、300/㎡,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后续年税收达到500/㎡均给予租金补贴。

租赁政府自建厂房的企业按租赁合同价格进行全额补贴;租赁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化厂房的参照实行价格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补贴面积按企业租赁实际面积核定。

11.厂房购买补贴。在县高新区购买工业地产标准厂房2000㎡以上的企业,投产后(生产面积达到70%以上),按实际购买面积补贴300/㎡。已享受县高新区租金补贴的企业,如后续购买厂房,厂房购买补贴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12.物流补贴。自入驻县高新区起二年内,年创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参照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的5‰给予物流补贴(连续补贴二年)。

13.经济贡献支持。制造业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年税收达到200/㎡、300/㎡、500/㎡的,供地企业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30万元/亩、50万元/亩的,分别参照所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税收核算指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建安、出口退税地方税收)金额的50%60%70%给予奖励。

第三条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14.外商投资奖励。对在县高新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按10万元人民币/100美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县高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15.破零倍增奖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开放型经济奖励资金300万元(对照2020年度进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另行增加奖励资金20万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外贸企业扩大产能、生产自动化改造、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外贸物流等方面奖励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当年破零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对于外贸企业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展销活动的,按照人员费用(即:往返交通费和标准范围内的住宿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两人、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投资新办进出口型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给予物流补贴人民币0.02元,第二年起,以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超基数增量部分按照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物流补贴人民币0.03元。

第四条支持引进重大项目

16.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三类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公司、央企等固定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直投项目;

2)技术含量较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成长型企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内一线互联网、数字经济、新媒体企业直投的项目;

3)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

5)产业集群及产业链整体转移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6)相关产业龙头企业的投资项目。

17.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全资公司、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县外公司2家以上),且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项目落户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二年内在县高新区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达到5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两年每年按照50% 的比例兑现。

2)办公用房补贴。对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年按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购(建)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5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建)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须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3新增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三年参照核算年度县级税收留成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新增投资奖励。总部企业在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二年内到位,奖励资金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条奖励。总部企业在县外投资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分支(子)公司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总部。

18.重大项目招商奖励。

1)对引荐外资企业、三类500、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产业项目来县高新区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乡镇发展飞地经济,凡乡镇招商引资入园区的企业,所有相关经济指标核算到相关乡镇,项目落地后产生的税收,从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实际收益之日起,按60%拨付给对应乡镇。

第五条支持产业升级发展

19.自产自销奖励。县高新区企业采购园区和受托管理范围内其他企业产品,当年实际采购额达到200万元的,按照采购结算额的1%奖励给采购方,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0.做大做强奖励。对工业企业首次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0万元、9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中国500强的企业奖励500万元,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21.入规入新奖励。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奖励20万元。
    22.扩产倍增奖励。对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30%50%100%以上(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3.纳税倍增奖励。对年度纳税达到200万元,且纳税额较上年增长30%50%100%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4.产业集群培育奖励。对纳入国家、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的企业,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同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25.平台创建奖励。引进或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成功创建博士后流动站、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20万元。

26.科研投入奖励。对年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投入部分,按照5%10%15%2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对纳入高新技术培育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4%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3%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7.改造升级奖励。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改造、信息化改造项目。在县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并取得投资项目备案,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事后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购全新智能化和自动化生产设备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购置实际到位金额的15%给予以一次性补贴,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8.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一年内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奖励科研团队或个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9.互联网融合发展补贴。支持工业大数据应用,对签订物联网服务、云计算服务、供应链管理等互联网+企业服务合同,实施完成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补贴。规模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

30.高价值知识产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1.知识产权创新引领奖励。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承担制定行业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2.质押融资奖励。企业以自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方式获得质押融资贷款的,给予评估费用支持,按质押融资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 万元。

33.专利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按2000/件予以奖励,获得发明授权后再按照10000/件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展专利评议、预警的,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按照当年实际发生专利评议、预警分析费用给予30%的奖励,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4.商标、地理标志、贯标奖励。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按每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按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

35.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专利联盟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按照其实际产生的支出提供资金援助。对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援助10万元。

第七条支持人才引进

36.创业补贴。对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团队来县高新区创业的,对创建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创业补贴,五年内对团队成员参照个人当年所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37.工作补贴。与县高新区入驻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正式劳动合同的专业人才,并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全职正高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急需紧缺工种高级技师或全日制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4000/月、3000/月、2000/月的工作补贴,一年一补,连补三年。

38.购房补贴。与县高新入驻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正式劳动合同的专业人才,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首次在邵阳县区购买住房的, 按正高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急需紧缺工种高级技师、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工作期满三年后一次性审核发放。

39.发明专利融资补贴。对院士、高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团队等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的给予利息补贴,时间不超过二年,贷款金额50万元以内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

第八条支持劳务用工

40.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培养目标等级确定。从2022年起,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6000/人的标准补贴,以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8000/人的标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41.稳保减费。对努力稳定就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6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

42.就近解决子女学位。对在县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企业高管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享受居民待遇。

第九条 支持融资发展

43.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年实际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纳入邵阳县风险补偿基金白名单,经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合格,通过邵阳县风补基金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44.供应链融资支持。对管理规范、自有资金投入较多、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入园企业,向供应链公司推荐,可按机械设备、原材料采购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或销售融资支持。

45.产业基金投资。对成长性好、管理规范、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向产业发展基金推荐,经基金管理机构调查合格,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企业,可通过产业基金投资入股,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46.融资补贴。对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科技创新专板或新三板挂牌,并自挂牌之日起一年内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企业融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7.上市奖励。县高新区企业在沪、深两所IPO上市的,奖励1000万元;将邵阳县以外的上市主体迁入县高新区或以借壳方式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48.贷款贴息。对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另需融资贷款的,按照企业贷款期限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产品有市场、征信良好的企业,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将适度放宽担保条件优先提供融资需求担保,县政府并按担保费的50%给予担保费补贴支持,担保费补贴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49.新项目落户我县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落户在邵阳县管理范围内,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须成功申报规模企业。已享受我县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迁离注册地、不得改变在本地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若被引进企业违反约定,县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产业发展资金。

50.本试行政策中所涉优惠政策,如国家、省、市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具体享受的政策和相关奖励、补贴拨付方式,以双方签订的项目引进合同为准。本试行措施自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由邵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商务局负责解释。每年清理一次合作协议,及时兑现优惠政策。所有奖励、补贴、支持资金,由县政策兑现办公室全程代办并兑现。同时终止执行《邵阳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邵办发〔201887号)、《关于迎老乡回家乡创业发展的若干支持意见》(邵发〔20186号)、《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邵发〔2016103号)。以往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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