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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

来源: 县教育局 作者: 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3-01 字号:[ ]

邵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邵阳县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责任区督学的聘任

第一条 责任区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三)熟悉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或相关工作,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业务水平高,在全县或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文字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非教育管理、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自愿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八)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督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事务。

第三条 总督学、副总督学由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任命。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教育局从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督学主要从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文字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的人进行选聘。

 第五条 选聘督学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选聘督学人员的数量和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布选聘公告。

(二)有关单位根据督学任职要求,坚持本人自愿和组织推荐,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县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颁发聘任文件和督学证书,并签署入职承诺书,举行入职仪式。

第六条 新任督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 督学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连续任职不超过 3 个任期。

第八条 督学在聘任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或本人申请辞职的,可提前解聘。

第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连续 2 次不能参加督导活动或不能完成督导任务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解聘督学,需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报县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加督导评估和调研活动,指导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办学;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工作经验;对被督导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研究制订和教育督导课题研究,撰写教育督导报告,撰写教育督导论文,参加教育督导学术交流;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接受教育督导培训,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督导评价专业水平;

(六)完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四)依照规定获得相关工作补助。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督学因故无法参加督导活动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兼职督学所在学校、幼儿园在安排工作时,要统筹考虑督学的兼职工作量,确保其正常、有效履行督学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督学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总督学、副总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年度考核;由教育局选任的专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年度考核;从学校、幼儿园选聘的兼职督学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其履行督学职责情况和学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实施督学任期考评制度。督学任期届满,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实施任期考评。对任期考评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对任期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从学校、幼儿园选聘的专兼职督学任期考评获得优秀且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可优先提拔到其他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 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文明督导,持证工作,树立良好的督学形象,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

(二)依法督导,遵循督导工作程序及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三)未经批准或授权,不擅自开展督导工作;

(四)不干扰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不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

第十七条 履行督学职责时,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专职督学享受县直学校、乡镇场中心学校行政班子待遇。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保障专职督学每月集中办公的交通、伙食等差旅费用,按照《邵阳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由督导室审核把关,在教育局机关如实报销。从学校、幼儿园选聘的兼职督学按所在学校、幼儿园副职领导岗位以上标准计算工作量。督学开展专业评估及质量监测督导活动,由评估组织机构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评估费。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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