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
实施公共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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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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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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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和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研究、指导文化艺术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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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导文物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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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导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其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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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综合管理全县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 及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生产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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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全县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 及电影艺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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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抓好全县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 及电影艺术等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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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实施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指导文化、 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文化艺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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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共文化艺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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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物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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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广电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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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新闻出版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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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和乡镇文化中心建设;组织、管理、指导群众性文艺活动;指导、协调发展少儿文化、老年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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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业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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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加强乡镇文化中心(文化礼堂)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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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群众性文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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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发展少儿文化、老年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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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综合管理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检查、督促、组织实施文物发掘和保护、管理;负责国家、省、县级重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怍;负责文物保护、维修和考古发掘项目及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 |
综合管理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工作,指导博物馆的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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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促、组织实施文物发掘和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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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发掘、抢救工作;指导监督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和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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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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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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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编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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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申报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方案及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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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整理、保护传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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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境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清查、资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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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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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 |
承担本级法定的文化市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审核转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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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审核转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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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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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文物)市场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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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文物)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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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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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广播影视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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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广播影视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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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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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业务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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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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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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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著作权(版权)的监督检查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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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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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制订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重大设施项目、技术项目建设。 |
研究制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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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全县文物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文物重大设施项目、技术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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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全县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广电、新闻出版重大设施项目、技术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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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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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盖章):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
2014年9月,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县工商局对网吧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公安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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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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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2013年6月,接群众举报称:县城李某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县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李某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县文广新局对李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县工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县工商局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 |
工商局 |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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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性 演出管理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对演出团体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014年6月,县文广新局、公安局、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某演出团体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演出节目内容有低俗不健康表演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表演低俗不健康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演出场所没有进行备案行为进行查处,县工商局对团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进行查处。 |
公安局 |
负责对演出经营业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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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对演出经营业团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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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娱乐场所管理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2014年8月,县文广新局执法人员在对县城某KTV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318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唱歌消费,且包厢内有女性服务员从事有偿陪侍消费者唱歌和喝酒。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该场所涉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抄告给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场所涉嫌提供有偿陪侍行为进行查处。 |
公安局 |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十一)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十二)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十五)文物保护工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管
(十八)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其他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街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
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三) 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三) 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三) 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
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邵阳县人民政府及邵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文化部、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文化厅于2010年制定了《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具体内容己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公布,2014年制定了《湖南省文化厅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具体内容己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公布,作为全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前置审批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主要为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内容为:
(一)书面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书面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情况;
(三)书面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情况;
(四)书面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财务审计意见或财务报表;
(五)书面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主要为年度集中检查(5月-9月)、书面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座谈、走访、布置自查自检工作任务等;
(三)处理答复该业务的有关来信来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二)根据省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通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应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相应年检材料。
(三)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
(四)如审查发现存在问题,发放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五)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需要限期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及时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书,整改情况经查核符合规范后,可准予其参加下一年度年检;对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不准其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十二)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资格准入类被许可人进行书面核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务的主体资格,依法需要年检的,每年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网上认缴、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网上公示。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四)按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及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有线电视运营服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数字出版,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报刊、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通过收听收看、阅读审看、网上排查、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市,每个市不少于2个县(市、区)。
(五)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发
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的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对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要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获得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被许可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对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抽查。
(二)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从事被取消审批(含备案的事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的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每季度一次按照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三)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从事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工商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事项)活动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三)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事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事项)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县域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文物保护工程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域范围内文物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三)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四)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现场巡检。
(二)组织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巡检
1.书面通知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业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竣工验收
1.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2.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4.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六)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二)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巡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文物保护工程所在地业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文物保护业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四)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五)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十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管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范围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证照是否有效,证照信息是否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符合。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从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两年开展年检。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上级文物部门向资质单位发出的年检通知,各资质单位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县文物局提交年检材料。
(二)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上级文物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丙、三级资质以上单位的年检结论报省文物局备案。实施年检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上级文物部门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资质(丙、三级以上单位报请省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资质)。
对在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其他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名称: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县域范围内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涉及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或委托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由审批单位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藏品处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审批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实际需要,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开展实地检查。
(二)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申请单位完成获审批事项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备案材料。
(四)对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处理造成文物损毁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盖章):邵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
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
办公室 |
0739-6821531 |
2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 |
宣传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活动采取展示宣传图版、政策法规咨询、非法出版物展示、现场销毁非法出版物等形式来开展。 |
办公室 |
0739-6821531 |
3 |
图书借阅服务 |
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
新闻出版股 |
0739-6821531 |
4 |
教育培训服务 |
乡镇(街道)分管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
文化市场股 |
0739-6821531 |
5 |
送文化下乡 |
开展电影下乡、送戏下乡、送晚会下乡等。 |
文化艺术股
|
0739-6821531 |
6 |
“欢乐潇湘”大型 群众文化活动 |
会同有关部门主办、承办“欢乐潇湘”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活动。 |
文化艺术股 |
0739-6821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