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城乡低保相关办理政策
一、城乡低保办理条件
1、城市低保:持我县常住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低保:持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720元/年,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办理农村低保后,既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
3、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以“单人保”的形式纳入农村低保:
①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②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③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二、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行动不便人员可委托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5、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6、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
7、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举报电话
邵阳县民政局投诉举报电话:0739——6821151
地址:邵阳县市场路与振羽大道交叉口南2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