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大木山每日鲜果蔬店销售的香蕉和耙耙柑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耙耙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3-18在邵阳市双清区曾氏果业采购香蕉8.25公斤,销售7.5公斤,损耗1.25公斤;耙耙柑3公斤,销售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店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3元。
二、邵阳县塘渡口镇鲜果联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3-10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唐小群水果批发行采购涉案小台芒21.25公斤,销售14.25公斤,损耗7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店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不予行政处罚。
三、邵阳县塘田市镇中心完全小学使用的菜桶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6年6月1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5-14消毒的菜桶阴离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邵阳县塘田市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饭碗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5-15消毒的饭碗阴离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九)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责令其限期改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