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5年度第13期)
时间:2025-08-07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大木山锦依卫海鲜店销售的大鲈鱼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527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4-19在湖南星潮水产品有限公司采购涉案大鲤鱼21公斤,销售18公斤损耗3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积极主动整改,但没有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兽药残留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8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邵阳县塘渡口镇玉田初级中学使用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527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04-18通过邵阳县营养餐智慧平台下单,于2025-04-21配送涉案3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非主观故意,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予立案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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