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5年度第15期)
时间:2025-09-1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美宜佳超市销售茄子和青辣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

1.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Cd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5日,我局在收到市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6-04在邵阳市绿意浓农副产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涉案茄子6.5公斤,销售6.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采购涉案青辣椒30公斤,销售3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单位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并能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及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并制定整改措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点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邵阳县长阳铺镇中心幼儿园使用餐盘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6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6-04消毒的餐盘阴离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邵阳县岩口铺镇中心学校(中心幼儿园)使用餐盘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6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6-05消毒的餐盘阴离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邵阳县塘渡口镇唐厨老家味饭店使用青辣椒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722日,我局在收到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6-26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霞塘云同村村民唐某文处采购自种涉案青辣椒4公斤,使用4公斤,均已使用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比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第四项,当事人店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邵阳县娟华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山药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6日,我局在收到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5-25在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岳祥处采购涉案山药51公斤,销售51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为农产品的零售经营者,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在店内张贴《食品召回告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在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并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邵阳县塘渡口镇和成多鲜大木山店销售香蕉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0日,我局在收到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5-23在王明处采购涉案香蕉22公斤,销售22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数量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邵阳县第七中学使用饭碗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6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6-04消毒的饭碗阴离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积极整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邵阳县第七中学使用山药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626日,我局在收到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06-26通过邵阳县营养餐智慧平台下单,邵阳县岩口铺镇沐澄蔬菜店接单并配送涉案山药30.4公斤。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不合格产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予立案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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