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邵阳县在承担国、省、市三级抽检及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部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邵阳县金称市镇大拇指幼儿园使用的菜桶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10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5-21消毒的菜桶阴离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湖南易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吹鸭肉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于2025-01-15生产80只风吹鸭肉(每只2斤左右,共计80公斤),销售54只(每只2斤左右,共计54公斤),剩余26只未销售的风吹鸭肉依法予以没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增设空调和除湿机设施设备,改善储藏条件;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系首次违法,风吹鸭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准指标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扣押的26只风吹鸭肉予以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70元。
三、邵阳县启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05-13邵阳市江北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者施长安处采购涉案山药30公斤,销售3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消费群体未发现不适情形,未造成社会较大影响,按照上级有关精神优化营商经济环境,同时结合处罚与教育的原则,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3元。
四、邵阳县塘田市镇我想来超市销售的沃柑不符合要求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在收到县本级专项监督抽检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05-07邵阳市双清区李霖水果店处采购涉案沃柑30公斤,销售3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数量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7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77元。
特此公示。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