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22〕9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6 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 成效,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 年度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 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 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 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 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 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 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落实县级财政补助。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元/人。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 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 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县财政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 安排预算,于2023年7月底前拨付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 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 县财政自行补足。
(三)明确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 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 号)精神,2023年度我省居民医 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 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 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参保资助 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 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 2023 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明确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2023 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 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 2023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 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 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 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 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 天内凭职工医保 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 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 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 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 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 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 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 户口、新生儿未在90 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 断保 90 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 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 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明确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 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 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 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 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 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 号)关于“构建政府统 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 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 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参保缴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 实施,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 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乡镇场要及时召开参保缴费动员 部署大会,要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行政村、社 区,以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广泛动员部署,落 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 2023 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基础信息管理, 提高参保质量。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 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将认定的困难群众 身份信息提供给医保部门。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 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 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 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 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 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 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 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 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 应参保大中专院校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 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 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 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 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 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 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 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 月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 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 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优抚对象和困难退役军人名单, 并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切实履行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主体 职责,压实工作任务,指导各村、社区开展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并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确保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参保目标任务,困难群众和脱贫户全部参保。各乡镇场、村(社 区)医保专干按职责负责缴费人的参保登记,数据修改。建立人 员信息库,全面掌握辖区内人员参保情况。并在每周五下午四点 钟之前向医保、税务部门汇报征收进度,由医保部门及时汇总向县政府报告。
(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场为支点、村组为末端, 建立“税管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 缴费期内,各乡镇场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 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 APP、 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 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 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 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村村响等方 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 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 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 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五)严格实行奖罚。自集中缴费期开始,每周一排名、每 月一通报。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已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没 有完成任务的要扣除相应的分值,县政府将根据参保征缴率按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征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邵政办发〔2022〕89号 ) 兑现奖罚。
本通知有效期从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