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现将邵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名称:邵阳县林业局
类别: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
单位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环湖路
联系方式:0739-6821510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7.森林防火条例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行政执法人员
姓名 |
性别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证编号 |
蒋军华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02 |
银 祥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04 |
银志平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09 |
陈旭东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16 |
罗 虎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20 |
周 慧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23 |
吕晓红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24 |
银 文 |
男 |
林业行政执法 |
18051154022 |
四、执法职责
1. 对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2.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4.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未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6.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和处罚。
7.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执法权限
查处邵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等涉林案件。
六、执法结果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信用邵阳网):http://fgw.shaoyang.gov.cn/credit/
2023年度本单位共发生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0起。
七、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如不服本机关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如不服本机关处罚决定,可以于6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救济方式:无
八、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九、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社区环湖路
(二)监督举报电话:0739--6821510
(三)监督举报网站:无
(四)监督举报邮箱:无
(五)处理反馈程序:
邵阳县林业局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