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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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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李华画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陈建新教授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我国国情特色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与其他性质不同国家物权制度的区别;另一类是反映物权制度自身特点的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物权与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制度的区别。


     第一类原则主要有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全面体现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等。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财产范围、管理的方式、保护的措施的规定;关于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关于对耕地、农民住宅基地、农民承包权益保护的规定;关于严格限制建设用地、规范征收土地、城市拆迁的程序、补偿、安置的规定;关于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规范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相邻关系、共有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些原则,反映了我国物权法是一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第二类原则主要有: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如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管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都不可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只能获得使用权。之所以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因为物权反映的是由特定国家性质决定的所有制关系,如果允许人们随意创设物权,就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瓦解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物权法定有利于排除对物权的侵犯,保证交易的安全。②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就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甲的所有权和乙的占有使用权两个内容不同的物权。若甲的房子是夫妻二人的财产就构成了所有权是一个,但所有权主体人数是两个的财产共有关系。确立一物一权原则,其目的还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确认财产所有权。而在明确了所有权的基础上,又可以利用所有权的权能,通过设定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让所有权人把自己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转让出去,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如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他人获取租金,利用房子担保贷款,就是充分发挥了物的多方面用途,做到了物尽其用。③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如某人企图将占用他人的房子转卖给另一人,只要到登记机关一审查,他的欺骗行为就会被揭穿,从而保护了他人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如甲向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乙购买房屋,但乙并不是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甲不知道这一点,乙也向甲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即使乙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但他是登记的名义人,则甲自办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时即取得购买房的所有权,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其损失只能请求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不能请求善意买受人甲返还原物。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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