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邵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2 来源:邵阳县司法局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规范邵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形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县司法局起草了《邵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2年5月9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该暂行条例于当年9月1日生效实施。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我县于2016年9月1日印发的《邵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为使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科学、严谨,根据国务院、省、市最新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新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12章57条,分别是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决策启动。启动决策程序需报请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按照职责权限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

第三章公众参与。明确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特别强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四章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要求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县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承办单位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第五章风险评估。坚持把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要求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七章合法性审查。明确了承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并明确了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决策草案的提请。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审议,并明确报送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制订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决策论证相关材料等。

第九章集体讨论决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是决策必经程序,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集体讨论,同时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章决策执行。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日期、有效期。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场)、县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及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邵阳县司法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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