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我县出台了《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县人社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通力配合下,全力以赴、优化服务,切实保障民生,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应发尽发,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被征地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有关上位政策的实施,对邵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人社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四)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1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限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定义。集体土地未确权承包给农户的不纳入征地面积计算范围;办理参保登记时已死亡人员不能纳入保障对象。
(二)修改实施责任部门。将涉及“县监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城建投办”的表述修改为“县监察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高新区、县城发集团”。
(三)缴费、补贴方式、补贴计算标准有调整,取消一次性补缴补建。将涉及一次性补缴内容全部修改为逐年缴费。对一次性补缴一次性支付补贴修改为逐年缴费,逐年补贴。计算标准调整为: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基准值的60%×12%×12×补贴年限。